编者按:作为律师,你是否感觉“立案法官过于严苛”、“立案犹如开庭一般紧张”?作为立案法官,你是否困惑“材料齐全无误的案件为何难以遇到”“为何总要解释一些简单又明显的问题”?我们总结多年商事诉讼经验以及上海各个法院立案庭的实务要求,制作上海法院民商事立案实务指南,希望帮助律师提高材料准备质量及立案效率,同时减轻立案法官繁忙工作中的部分压力。同时,如果您有任何调整建议,也请随时与我们联系,让我们共同努力打造高效、无信息差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一、民商事立案审核
(一) 管辖审核
1.地域管辖
2.级别管辖
(二) 起诉材料审核
1.材料清单
2.主体材料要点提示
3.律师授权委托书要点提示
4.起诉状要点提示
5.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要点提示
6.外文翻译(适用本指南所有内容)
二、财产保全申请审核
(一) 保全类型及管辖审核
(二) 诉讼保全
1.材料清单
2.财产保全申请书要点提示
3.财产线索清单与证明材料要点提示
(三) 境内仲裁保全(涉外)
1.材料清单
2.特别提示
(四) 香港仲裁保全
1.材料清单
2.特别提示
(五) 保全担保
三、附件
财产保全线索清单
财产保全担保书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
诉讼保全担保书(担保公司)
一、民商事立案审核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域管辖连接点(优先级:专属>约定>特殊>一般)位于浦东新区、徐汇区、闵行区、长宁区、松江区、奉贤区、金山区(下称“一中院辖区”)的案件,但存在仲裁协议或涉及下列集中/专门管辖情形的除外:(1)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涉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民商事案件以及企业破产案件;航空、公路、水路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¹ ;(2)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垄断民事案件²;点击查看大图
(1)境内主体:自然人签字、法人及其他组织盖章的授权委托书;③非自然人授权代表携该主体印鉴、本人身份证件、有权代表该主体的证明材料(一般需公证/公证认证),现场面签授权委托书【由于主体材料仍需公证/公证认证,除非授权委托书不方便一并办理,不推荐此方式】。为便于在现场调整境外主体所提交的材料,建议授权委托书包含“代为起草、签署、修改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调查令申请书等法律文书”权限。(2)主体:如境外主体名称为外文,需提供中文参考名称;(4)标的额:需列明截至提交立案材料当日的诉讼标的金额,包括分项及总额;(6)境外主体作为原告,起诉状的签署需满足如下条件之一:③非自然人授权代表携该主体印鉴、本人身份证件、有权代表该主体的证明材料(一般需公证/公证认证),现场面签【由于主体材料仍需公证/公证认证,除非起诉状不方便一并办理,不推荐此方式】。(1)证据清单需有提交人落款(可以是代理人签章);(2)证据材料页码需连续编码,并于证据清单中标明每份证据的页码范围;(3)页码建议标于页面下方中部或右下角(右上角为法院归档页码部位、左侧为法院归档装订区域,应留空)。如提交法院材料为外文的,均需提供一中院认可的翻译机构(目前为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上海上外翻译总公司)出具的中文翻译件,下同。
(1)申请保全的特定物或款项金额不得超出起诉状载明的诉讼请求范围;①金钱债权:请求冻结被申请人XXX名下人民币XXX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②特定物:请求查封被申请人XXX名下位于XX的房屋(对动产需适用扣押,股权、商标等财产性权利则需适用冻结表述)。(1)财产线索清单需写明被保全财产的权利人、协助执行机构及其地址、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如涉及特殊情形的保全(如预售房产查封、需赴外地办理的保全等),尽量提前对接并向法院提供具体联系人员及联系信息,以便法院核实保全办理方式;(2)财产线索清单中需对不同类型的标的财产进行具体描述,并向法院提供适当的证明材料,常见财产类型的描述与证明材料具体见下表:(3)如需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相关证明材料的,需在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时,一并提交调查令申请书,且每份调查令申请仅针对同一协助调查机构;如需在同一调查机构调查多个财产信息的,为尽快取得调查结果,建议与协助调查机构提前预约或沟通。(1)申请人/被申请人主体材料:同民商事立案主体材料要求;(2)律师授权委托书及所函:同民商事立案律师授权委托书要求,委托权限建议仅包括与仲裁保全相关内容,且包含“代为起草、签署、修改财产保全申请书、调查令申请书等法律文书”;(3)仲裁机构转递文件包:内含财产保全申请转递函、仲裁受理通知、仲裁申请书及主要证据材料、财产保全申请书(需仲裁机构直接转递);(1)诉讼保全部分要点均适用,涉及起诉状诉讼请求的则在此处指仲裁申请书仲裁请求;(2)一般不接受当事人自行携带仲裁机构的转递函前往提交保全申请材料;(3)一般仅对位于一中院辖区内的财产线索实施保全,财产线索清单或保全申请书原则上不得包含一中院辖区外保全申请标的或财产线索;(4)如仅以被申请人账户作为财产保全管辖连接点,原则上不受理,除非属于下列情形之一:① 被告为境外主体且在境内无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 ② 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标的账户中存有现金,且该账户内的现金已被其他案件冻结。仲裁保全申请并不要求提供所有仲裁证据材料,如证据中外文材料较多的,可协调仲裁机构提供重要部分,降低翻译导致的时间成本。(1)申请人/被申请人主体材料:同民商事立案主体材料要求;(2)仲裁机构转递文件包,内含(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为例):③证据材料:原则上需全部证据材料,如存在特殊情况需视个案情况判断,但提交主要证据材料的必须包括含有仲裁协议的系争合同,以及可以体现案件性质的材料(判断是否属于涉金融案件);(1)诉讼保全部分要点均适用,涉及起诉状诉讼请求的则在此处指仲裁申请书仲裁请求;(2)一中院允许当事人携带香港仲裁机构出具的文件包直接前往提交保全申请材料,但文件包必须处于未拆封的完好状态;(3)一般仅对位于一中院辖区内的财产线索实施保全,财产线索清单或保全申请书原则上不得包含一中院辖区外保全申请标的或财产线索;(4)如仅以被申请人账户作为财产保全管辖连接点,原则上不受理,除非属于下列情形之一:① 被告为境外主体,或 ② 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标的账户中存有现金,且该账户内的现金已被其他案件冻结。1.香港部分仲裁机构转递文件包中保含的证据内容较多,甚至在财产保全申请书后还会另附一套证据材料作为支持文件,如该等材料为外文的,可与仲裁机构沟通减少转递的文件量,以降低翻译成本;2.对于保全时间要求紧迫的案件,需充分考虑文件翻译(包括仲裁文件以及仲裁机构出具的程序文件)时间以及仲裁文件包转递时间。 2.担保房产价值的评估报告(房产价值的30% ≥ 担保金额的60%);3.登记机关一周内出具的房产信息,包括他项权利登记信息和无司法限制等证明文件;4.第三人以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还需提交由第三人签名或加盖公章的担保书(担保人为个人的,需至立案法官处面签,担保人为公司的,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请求事项和申请书保持一致,详细可参考附件二)。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将同时对担保房产采取查封措施。1.连带责任担保书(请求事项和申请书保持一致,详细可参考附件三);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提供担保的,需同时提交总、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分公司提供担保的,提交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书);4.近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且无拒不承担为财产保全申请人履行担保义务记录以及未被列入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失信被执行人的书面证明;5.中国银保监会的批文(中国银保监会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加盖保险费率管理专用印章);7.保险公司(总公司、分公司)、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公司、分公司)在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网站上的查询信息;9.保险公司(总公司、分公司)企业信用基本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1.保险特约条款需列明保险限额仅约束保险人及被保险人,不约束第三方;2.担保书内容及保单中的担保责任、保全标的表述需与财产保全申请事项完全一致;3.担保书必须与法院提供范本完全一致,不得出现与范本不同的担保期限或任何有关担保限额的表述。1.独立保函(申请人自身为金融机构的,无需提供,需在申请书中载明如因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申请人愿承担赔偿责任);1.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连带责任担保书(请求事项和申请书保持一致,无期限和金额的限制,详细可参考附件四);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最近六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该两表的每页需法定代表人、制表人、财务总监签名并加盖公章)以及由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或者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4.《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如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5.担保人已经提供诉讼保全担保情况的书面汇报(涵盖全部法院);6.近五年内未被列入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失信被执行人、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的书面证明;7.担保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网站上的查询信息。1.如担保合同约定有担保限额的,需明确担保限额仅约束担保合同双方,不约束第三方;2.担保书表述需与财产保全申请事项完全一致,且与法院提供范本完全一致,不得出现与范本不同的担保期限或任何有关担保限额的表述。
附件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保险公司选用)关注公众号,在后台回复关键词【立案指南】就可获得《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实务指南》及完整版附件PDF全文!看打印版学习,效率更高哦!向上滑动阅览本文尾注
1.详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跨行政区划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的公告》第一条
2.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3.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
4.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
5.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
6.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证明,是指体现相应居住年限的居住证信息或所在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下同。
7.各地具体名称可能存在不同,上海律师可通过“上海公安人口管理”公众号查询全国人口信息、来沪人员居住证信息,或者到上海市任一派出所查询,具体要求见:《关于进一步开放本市律师人口信息查询范围的工作提示》。
8.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亚洲事务办公室、香港海事仲裁协会、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受理的以香港为仲裁地的案件(仲裁机构名单参照香港特区律政司网站不定时更新)
9.范本可参照附件一
主编:闵熹 | 执行主编:王储、吴宇勍